关于成立“中山大学学生•校友协会”的通告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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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山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“中山大学学生校友发展协会”的组建申请及筹备工作符合规定程序,相关申请材料内容齐全,拟同意成立“中山大学学生校友发展协会”。 特此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于10月26日之前与我部联系,联系人:廖老师,联系电话:84113187。 中山大学团委社团部 2007年10月25日 附:《中山大学学生校友发展协会章程》 中山大学学生·校友协会章程 第一章  总  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:中山大学学生·校友协会。 第二条 本会性质:中山大学学生自愿组成、校团委领导、校友事务与教育发展办公室主管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组织。 第三条 本会宗旨: 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维护国家根本利益,遵守学校团委的有关规定,传承中大精神,增强母校的凝聚力,共同为学校的发展服务。 (二)搭建校友与学生、校友与母校长期沟通的桥梁,传承中大精神,践行校训宗旨。 (三)谋求学生、校友与母校的共同发展,发挥各自优势,互相帮助、互相促进,共同进步。 第四条 本会指导单位为:中山大学校友事务与教育发展办公室(校友总会),同时接受中山大学校团委的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工作地:本会会址设在中山大学大钟楼二楼。 第二章  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: (一)开展校友与学生间的各种互动活动,加强校友与学生、校友和母校的联系,促进学生、校友的共同发展; (二)在校友事务与教育发展办公室(校友总会)的指导下,配合学校做好校友服务、学生服务等各方面的工作,策划执行各种学生校友发展项目,扩大母校的影响力,推动母校发展; (三)协助校友总会完善校友数据,收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,为学校发展作贡献。 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会  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干事和志愿者。 第八条 具有中山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,本人愿意加入本会,承认本社团章程,通过面试培训,均可为本会会员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 (一)      提出入会申请,通过考核,申办登记手续即成为本会会员; (二)      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      选举本会各部门负责人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 (二)      参加本会活动,对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; (三)      获得本会服务、参与本会活动的优先权; (四) 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      执行本会决议,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; (二)      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; (三)      关心协会发展,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所了解的校友相关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 第十三条 对行为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,本会将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。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干事与志愿者: (一)干事负责执行本会日常工作,须通过面试招收。上至会长、下至干事,必要时都要参与项目组工作。若要担任项目组经理必须提交申请、参与竞选。表现杰出者可优先参与协会活动。 (二)志愿者负责各种类型的校友志愿服务,包括寻访校友志愿者、校园导游服务,校友信用卡推广大使等。经过协会培训合格后颁发资格证,自愿报名参与志愿服务,也可以报名参加项目组工作。本会将累计志愿者服务时间,表现优秀者可获得与干事同样奖励。 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。其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任命和罢免会长; (三)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三年一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校友事务与教育发展办公室(校友总会)审查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与校友事务办公室(校友总会)共同指导协会事务。 (一)理事会由三部分成员组成:指导老师、校友代表(以年轻校友为主)、资深协会会员。 (二)理事会每年举办一到两次大会,听取协会会长述职,通过年度预算方案,并负责任命会长。 第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处:负责协会行政事务。 第二十条 协会设项目部:负责具体项目运作。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培训部:负责干事和志愿者的培训。 (一)培训志愿者; (二)培训干事。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企划部:负责网站管理、形象宣传、刊物编辑出版等工作。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调研部:负责校友数据收集、整理,相关业务调研工作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2-5名,秘书长1名,部长副部若干。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 认同本会章程,热心学生校友发展事务; (二) 具备一定校友服务经验,责任心强; (三) 品格端正,学习成绩优秀,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; (四) 能力突出,胜任协会工作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任期一年,不能连任两届以上。由秘书处提名,理事会通过任命,每年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。负责协会全面事务协调,沟通上下关系,并开展协会对外联络、推广工作。直接管理项目部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部长及副部长,任期均为一年。其中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不限制连任期限,副会长及部长、副部长不能连任三届以上。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和会长协商任命,副会长、秘书长及部长、副部长由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协商提名,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由会长任命。 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 (一)      捐赠; (二)      业务主管单位经费;